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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與教育人員之兼職及經商相關規範

作者 : 發佈日期 : 2015-06-02 資訊群組 :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所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之規定辦理,其適用對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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