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發佈日期 :
2025-01-09
資訊群組 :
南投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府教特字第09901046790號函公佈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府教輔特字第1080290077號函公佈
一、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園)為辦理校內特
殊教育相關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本會之任務: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園)學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編入班級、導師安排。
(三)審議安置適切性評估,協助適應教育環境。
(四)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五)審議特殊教育課程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計
畫、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六)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專
業團隊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七)審議特殊教育學生調整評量內容及方式,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
支援。
(八)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九)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社區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十)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一)評估學年度校內辦理特殊教育工作之成效。
(十二)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四、 本會之組織及人員:
(一) 本會置委員七至二十一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學校校(園)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定特殊教育業務之處室主管擔任,其餘委員由各處室主任、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組成,出席指導。委員任期一年。
(二) 前款委員組成中,任一性別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 未設特殊教育班級且該校無特殊教育專長人員之學校,必要時得邀請本縣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教師或鄰近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擔任委員。
五、本會成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相關費用。
六、本會每學期應固定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主任委員為
主席;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議案表決應有二分之ㄧ以上委員出席且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同票時由會議主席逕行裁決。會議內容應作成紀錄,並追蹤執行成效留存備查。
七、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府教特字第09901046790號函公佈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府教輔特字第1080290077號函公佈
一、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南投縣(以下簡稱本縣)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園)為辦理校內特
殊教育相關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三、本會之任務: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園)學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編入班級、導師安排。
(三)審議安置適切性評估,協助適應教育環境。
(四)研訂疑似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及轉介作業流程。
(五)審議特殊教育課程計畫、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計
畫、修業年限調整及升學、就業輔導等相關事項。
(六)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專
業團隊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七)審議特殊教育學生調整評量內容及方式,並協調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
支援。
(八)整合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九)推動無障礙環境及社區特殊教育宣導工作。
(十)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一)評估學年度校內辦理特殊教育工作之成效。
(十二)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四、 本會之組織及人員:
(一) 本會置委員七至二十一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學校校(園)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定特殊教育業務之處室主管擔任,其餘委員由各處室主任、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組成,出席指導。委員任期一年。
(二) 前款委員組成中,任一性別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三) 未設特殊教育班級且該校無特殊教育專長人員之學校,必要時得邀請本縣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教師或鄰近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擔任委員。
五、本會成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相關費用。
六、本會每學期應固定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主任委員為
主席;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議案表決應有二分之ㄧ以上委員出席且過半數同意方得決議,同票時由會議主席逕行裁決。會議內容應作成紀錄,並追蹤執行成效留存備查。
七、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