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規定
作者 :
發佈日期 :
2015-04-07
資訊群組 :
重申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規定「政府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漏」,惠請轉知所屬確實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104年3月23日投衛局疾字第1040005609號函辦理。
二、本府衛生局近期接獲民眾投訴本縣相關人員疑似將傳染病病患之個人資料及隱私,在病患未同意之下洩漏給病患家屬及媒體得知,惠請轉知所屬同仁務必恪守相關規定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