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投縣桐林國小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
一、依據
(一)、中華民國94年7月28 日台訓(三)字第0940088864C號令
(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目的
(一)、積極維護懷孕學生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二)、培養學生建立健康安全之性態度與性行為,學習避免非預期懷孕之知能。
(三)、教導校園師生及家長對懷孕及育有子女之學生採取接納、關懷之態度,以積極保障懷孕及育有子女學生之受教權。
三、對象
本校學生,包括一般學生及懷孕、曾懷孕(墮胎、流產或出養)
與育有子女之學生。
四、成立處理小組
成立輔導專責單位,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如有個案則定期召開會議。(女性委員需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五、處理流程
(一)、學校預防處理機制為單一窗口,專案小組成員並須具備專業的知能與經驗。
(二)、任一處室或老師接案後,均應轉介給輔導專責單位,並由校長召集專案小組。處理流程如下:
1、依據「學校輔導及處理學生懷孕事件注意事項」
2、依據「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流程」
六、實施原則
(一)、學校不得以學生懷孕或育有子女為由,做出不當之處分,或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要求學生休學、轉學、退學或請長假。
(二)、遭受學校歧視或不當處分之學生,得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提出申訴或救濟。
(三)、處理懷孕學生事件時,應建立完整個案輔導紀錄,並謹守專業倫理,尊重懷孕或育有子女學生之隱私權。
(四)、知悉學生有懷孕之情事時,其內容如屬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應辦理通報者,應依規定確實辦理。
(五)、懷孕學生如有遭受其他人員排擠或羞辱之情事,應由輔導委員介入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