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級學校及幼稚園通報兒童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注意事項及處理流程
一、 教育部為執行行政院核定之「落實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與性侵害事件通報及防治工作實施方案」玖、採行措施三、落實責任通報(一)強化教育人員責任通報之規定,明定各級學校及幼稚園(以下簡稱學校)通報處理流程、相關注意事項及通報人身份資料保密措施等事項,特訂定本注意事項及處理流程。
二、 學校及其相關人員知悉有下列法律規定事件時,應依法立即通報相關單位:
(一)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教育人員等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1.>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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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充當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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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遭受該法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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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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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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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及其相關人員依相關法規及前點規定通報或報告時,應以密件處理,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洩漏或公開;學校對於通報人或報告人之身分資料應依法予以保密,以維謢學生個人及相關人員隱私。
四、學校應依下列法規辦理防治教育,並提升通報意識:
五、學校針對保護性案件,應依法配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協助、適當保護及照顧:
六、基於保護學生之立場,學校應落實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責任通報制度,建構縝密之通報、救援與保護服務網絡:學校應於校園之輔導網絡及體制中,結合社政(社工專業)、警政、衛生、教育、司法、民政、新聞等機關,定期召開聯繫會報,加強橫向聯繫機制,並檢討及改進合作模式。
七、學校遇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應即啟動校園危機處理機制,由校長指定專人進行責任通報及校安通報、媒體應對及發言,並加強與社會工作專業人員之協調聯繫,於事件之司法調查過程中,必要時應陪同學生,給予心理支持,遇秘密轉學事宜,並應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調、聯繫受害學生轉進及轉出之學校,進行相關之班級輔導及結合社工訂定個案處遇計畫。
八、學校應運用「兒童少年保護及高風險家庭通報表」,辨識學生是否處於高風險家庭,建立預警系統,建構其篩檢及轉介處遇之機制,以預防兒童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發生,並能於事件發生時,啟動校園危機處理機制,有效處理。
九、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加強教育人員之責任通報宣導及教育訓練(含敏感度訓練及辨識知能),加強落實責任通報制度。
十、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針對責任通報事宜訂定行政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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