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明書申請補發作業要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060044843B號令修正發布

作者 : 發佈日期 : 2017-05-31 資訊群組 :
一、為利執行前開事項業務,教育部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以下簡稱承辦學校)協助建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服務系統」(以下簡稱服務系統,網址:htt
ps://certificate.moe.gov.tw)及統一受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發證審查服務(包括:加科登記、另一類科教師、教師證書遺失補發等)。
二、教師申請教師證書補發時,確實依旨揭要點規定備妥相關申請表件辦理;另每年4月至8月為教育部發給教師證書高峰期,請提醒申請人避開此時段之申請作業。
三、至由南投縣政府發給之教師證書者,其教師證書遺失、更改姓名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毀損或誤繕,仍由原發證單位逕行辦理補發事宜。
四、案內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index.aspx)下載;如有申請補發相關問題請逕洽承辦學校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作業工作小組」陳又嘉小姐、江盈慧小姐(聯絡電話:02-7734-5817、7734-5831;電子郵件:jia@ntnu.edu.tw、yinghui@ntnu.edu.tw)。
  • LINK3.pdf
  • LINK4.docx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明書申請補發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批次下載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