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請假期間之教保費發放疑義案

作者 : 發佈日期 : 2017-05-10 資訊群組 :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4月25日臺教授國字第1060031069號函辦理。
二、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5條第3項規定:「公立幼兒園編制內有給職專任之教師,其考核、聘任、解聘、停聘或不續聘、遷調、介聘、待遇、退休、撫卹、保險、福利及救濟事項,準用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之規定。」復依教師待遇條例第5條規定:「本條例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及第13條規定:「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爰公立幼兒園教師之待遇準用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之規定,導師費歸屬職務加給支給。
三、有關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請假期間教保費之發放,教育部於101年11月21日、12月21日以臺國(三)字第1010209535號函、臺國(三)字第1010223346號函函釋在案,敘明教保費比照導師費發放規定辦理;惟教師待遇條例於104年6月10日修正公布後,導師費之發放方式依「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第3點規定辦理,與前揭函釋有所扞格,爰101年11月21日臺國(三)字第1010209535號函及101年12月21日臺國(三)字第1010223346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四、另因公立幼兒園教保員非教師待遇條例之適用對象,爰無法比照導師費發放方式辦理,另考量教保費發放之一致性,爰仍維持以津貼方式扣發。是以,教保員如有請假情形,除喪假期間免予停發教保費外,其餘給假期間尚無法發給教保費;請各校依前開規定辦理。